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体字〔2010〕330号

各地(市)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自治区体育局各运动队:

《西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西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考录公务员

(工作人员)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143号)、《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精神,决定从退役运动员中进行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为做好退役运动员考录和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录原则

(一)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三个离不开”和五湖四海原则,以及德才兼备的标准。

(四)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突出政治表现及工作实绩。

二、考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考录对象

我区在全国重大比赛(包含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达标赛)中取得规定录取名次的或达到一级运动员标准的或健将级以上退役运动员。

(二)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健将级以上退役运动员年龄可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40周岁);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工作能力;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服从组织分配。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在反分裂斗争中态度暧昧,没有真正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政治立场表现不好的。

2、曾在运动队或退役待安置期间严重违反运动员管理有关规定,并受过记大过处分的。

3、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4、经本人申请,自主择业,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的。

三、实施步骤

公开考录工作由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录用六个步骤实施。

(一)发布公告

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开考录公告,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报考人员的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

(三)考试

1、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考试。

2、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体育基础知识》。

3、考试时间:具体时间由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4、考务工作: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试命题、制卷、阅卷和考试组织工作。

5、划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由考录领导小组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划定合格分数线,并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6、对健将、国际级健将退役运动员予以适当照顾。

(四)考察

由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抽调思想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原则性强、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组成考察组,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一是在反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方面的政治表现,是否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二是工作成绩。三是勤奋敬业情况。四是遵守队规队纪和运动员守则情况,是否礼貌待人、文明参赛,是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在考察过程中,要严把被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关,并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对被考察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五)体检

考察合格人员参加体检,体检工作由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六)录用

1、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为期六天的公示。

2、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

3、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退役运动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自录用之日起计算。

4、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考察不合格的,延长试用期半年,还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四、安置原则和去向

被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退役运动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统一下达安置计划,并办理录用、派遣等相关手续。

(一)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退役运动员原选送地或户口所在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局负责安置。

(二)已婚的或父母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可到配偶或父母新变更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市),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局负责安置。

(三)已经从区外引进的运动员无法回原籍安置的,可以在藏安置。

(四)全区各地(市)、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退役运动员录用公务员安置工作。

五、工资待遇

退役运动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藏人发〔2007〕13号文件执行。

六、组织领导

退役运动员考录、接收和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各地(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互沟通,密切配合。

(一)成立由区纪委(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体育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考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各地(市)、各部门要从有利于我区体育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讲政治,顾大局,认真做好退役运动员的考录、接收和安置工作。

(三)各地(市)、各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接收安置退役运动员。